信心必須完全 (Faith Made Perfect)
雅各書第二章可以分二段:v.1-13、v.14-26
一、信心與待人(v. 1-13)
整章的命題在v.1「我的弟兄們,你們信奉我們榮耀的主耶穌基督,便不可按著外貌待人。」這裡的「信奉」就是有信心,與v.14的「有信心」相同,都是講及信心。對耶穌基督有信心,我們就不可按著外貌待人,當我們對耶穌的信心如何,我們對人的接待也會如何,信心與行為也是一樣,信心因著行為才得成全(v.22)。我們不可按外貌待人,要愛人如己,並要按著神的法則待人。
v.2-4 如果我們有信心,就要用信心待人,但我們卻偏心待人,用惡意斷定人,就是審判人;不用愛心待人,這就不是信心,沒有真正的相信耶穌。為何說基督徒偏待人不對呢?因為:
(a)v.5 神揀選貧窮人,他們在信上富足,並承受神的國,但我們卻偏心惡待貧窮人,若我們有信心,我們會看貧窮人為富足的,因為他們是按照應許承受神的國。
(b)v.6-8 我們反倒羞辱貧窮人,而把高位給那欺壓我們、褻瀆我們所敬奉的尊名的富足人,這並不是按信心去行事。反而,我們要愛人如己,要有憐憫人的心,免得我們也要受無憐憫的審判。當我們愛富足人而不愛貧窮人,就不是愛人。
(c)v.9-13 我們要存守至尊的律法,因為只在一條上跌倒,他就是犯了眾條。我們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審判,就該照這律法說話行事。所以我們要很小心,不要在一條律法上跌倒,要守全律法,並要有憐憫。
二、信心要有行為 (v. 14-26)
從正面看,信心要有行為;從反面看,「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」在這大段出現了三次(v.17, 20, 26)。這裡講到因行為稱義(v.25),人稱義是因著行為,不是單因著信(v.24),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、而且信心因著行為纔得成全(v.22),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是沒有益處(v.14)。為何信心要有行為呢?因為:
(a)v.14-17 若有人說,自己有信心,卻沒有行為,這是沒有甚麼益處的,而且這信心也不能救他。當弟兄姊妹有缺欠,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,這一點益處也沒有。所以,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。
(b)v.18 若有人說有信心但沒有行為,就是指不出他的信心,因為唯有藉著行為,才能將信心指給人看。
(c)v.19-20若有人說有信心,鬼魔也信,所以不要單單講信心,要有行為。v.20又再重覆講「你願意知道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嗎?」
這裡舉了三個信心要有行為的例子:
(a)亞伯拉罕把兒子以撒獻在壇上,這是一個信心的行為,所以他是因行為稱義。行為叫信心成全,行為叫信心具體,行為與信心是並行的。亞伯拉罕的信心是完全,用行為成全他的信心,因著他的信心所以稱義,得稱為神的朋友。
(b)妓女喇合接待使者,又放他們從別的路上出去,也是一樣因行為稱義,她的行為使信心完全。
(c)身體需要靈魂,因沒有靈魂的身體是死的,所以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。信心的身體是什麼?信心就好像靈魂,行為就像是身體,信心與行為是並行的。所以信心必須完全,這信心才有功效,這信心才有益處,人才能得救。
提醒:
有人會問,是否一次得救,就永遠得救?聖經真理是因信得救,因為信心才得救,所以要視乎信心是否完全,若我們有著完全的信心,那就的確是「一次得救,永遠得救」。
我們是否真正有信心,是否真正相信神有審判?那麼就要按照審判的法則而生活,我們要活在神審判的光中;我們是否相信神給予我們一百両、三百両、五百両,或認為神什麼也不給我們?我們是否相信神給予我們各樣恩賜,神給予611的異象?那麼我們就要去承擔這異象,用我們的恩賜。我們的信心是什麼,行為如何?我們是否相信復興要臨到,我們是否相信神在我們當中有極大的作為,並且,是否相信每次敬拜神都在我們當中?更重要的,是要對人有愛心,神叫我們要愛人如己,但求神幫助我們先懂得愛自己。亦求神給我們有從神而來的眼光去看身旁的人,他們都是在信上富足、並承受神國的人,我們當在神面前認罪,為著我們對我們的組員、組長沒信心而悔改。我們若想要復興臨到我們當中,我們要學習怎樣對待身邊的人,我們是否看他們為信上富足、並承受神國的人?當我們這樣看時,神的國就會在我們中間,因為我們的信心行為帶來神的國在我們當中。■【內容經編輯組摘錄整理成文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