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P3: 民數記30章

許願與起誓


一、前言 

本章緊接28至29章內容,以色列人在每日每週每月每年的敬拜生活中,人易受感而許願或起誓。雖然舊約時代以男性為主,但本章就談到當女人許願或起誓,女人與男人的關係和互動,彼此的角色和責任怎樣處理。這裡共有四個處境。


二、未嫁的女子 (30:1-5)

女子年幼未嫁,向神許願要約束自己,父親聽見若默默不言,所許的願都要為定。父親若聽見而不應承她的約束話,就不得為定,神也赦免她。因為她未出嫁,她的權柄是父親,女子有權起誓約束自己,但所起之誓能否有效就要看父親。女子向神起誓或許願,都要持守和償還。父親聽見若不說話,所起的誓和願就要持守和生效;父親若反對或不應承,所起的誓和願就無效,不必持守。


三、有願才出嫁的女子 (30:6-8)

女子出嫁時有願在身,口中曾說過約束自己的話,當時父親無反對,就會有效並且要持守。但到她結婚了,她的權柄轉為丈夫,此誓是否仍有效,要看丈夫的回應。丈夫知道她的願或誓言就要表態,若他反對卻無表達出來,默默不言,此願或誓仍然有效;除非丈夫說要取消,才能變為無效,神也會赦免她。其實丈夫也可以改動所許的願或誓言,因為丈夫有權柄,但改了就要持守。丈夫有權柄承應、改變和廢止,因此女子在結婚前就要說清楚。


四、寡婦或被休的婦人 (30:9)

「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所許的願,就是他約束自己的話,都要為定。」(30:9)婦人丈夫已死或被休,她向神所許的願或起的誓,每句話她都要持守,因為她是自己的權柄,她的丈夫不再是她的權柄,父親和兒子也不是她的權柄。

五、已婚的女子 (30:10-16)

女子出嫁後所許的願和所立的誓,因為丈夫是她的權柄,她許的願或起的誓丈夫聽見若默默不言,沒有表示不應承,她的話就要為定。例如撒母耳的母親哈拿,夫妻同去耶路撒冷守節,妻子受感而向神許了願。祭司知道就祝福她,結果神應允她的願,她也還願獻上撒母耳作拿細耳人事奉神。如果當她許願時,丈夫聽見她所許的願而不反對,她的願就有效,成就後就要還願;但若她丈夫說不可,就可廢止她的願。所以,這與未嫁女子權柄是父親的相同,因為她的父親或丈夫不應承,可以修改或廢除,女子許的願或誓言就不為定。若女子有願在身才出嫁,丈夫不承認她的願或誓言,神也不會追究。

父親或丈夫用權柄否定了女子的願或誓言,他就要向神負責。若女子所許的願或誓不好,他可以廢止;若女子所許的願或誓很合神的心意,很討神喜悅,但丈夫反對廢止了,他的家庭因而得不到祝福,丈夫要向神負責,責任不在妻子,因為他是一家之主,他有權取消誓言,但他也用權取消了祝福。所以,作權柄的不能用意氣或說冒失話作決定,要知道神的心意。人所說的每句話都要向神負責,人要面對後果。作為父親和丈夫的要尊重他權下的女兒或妻子,他要求問事情是否合神心意,才去決定贊成或反對,必須要謹慎。不要不理會或不想知,一定要知,並且要尋求神,無論是蓋章或修正,都是男人的責任。男人的決定影響到家庭的祝福和咒詛,不要聽了而不出聲,因為不出聲也要負責任,千萬不要用默然不語來作決定。夫妻要有商量、有溝通,崇拜要坐在一起,太太有感動可以立即問丈夫,不要太太許了願丈夫也不知或事後才不應承,雖然神不追突也赦免那太太,但丈夫仍要獨自擔當責任。這也建立了丈夫和妻子溝通的模式,以及作決定的模式,一垉作決定最好。


禱告及回應:

親愛的天父,感謝祢看重我們每個人說話,感謝祢藉此也建立了夫妻和權柄下屬之間的溝通模式,讓我們懂得溝通和彼此尊重。阿們!■【內容經編輯組摘錄整理成文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