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贖之罪
前言
《利未記》1-4章給我們很深刻的印象:我們的神是赦罪的神,也是公義、聖潔的神,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。整個獻祭的運作是基於神對人的尊重,如果你不認罪,神不會把你揪出來,把一塊牌子掛在你身上,讓人知道你是個罪人。認罪是良心的運作,是基於你對自己的認識、對神的渴慕,願意在神面前真實地面對自己。當我們一知道自己有罪,又很想擺脫這個罪,神就為我們開一條赦罪的路,人人都可以走進這條赦罪的路,所以聖潔的神也是恩典的神。然而恩典是要付代價和補贖的,於是神為我們預備恩典和赦罪的工具──各樣不同的獻祭。
一、三種類型的罪(5:1-5)
犯罪牽涉四方面:我是一個怎樣的人?我犯了甚麼罪?我面對一個怎樣的神?神為我預備怎樣的恩典工具,叫我可以脫離罪?人不知道自己犯了罪,神說:「這就是罪。」
(1) 在起誓上的不忠誠(5:1)
「若有人聽見發誓的聲音(或作:若有人聽見叫人發誓的聲音),他本是見證,卻不把所看見的、所知道的說出來,這就是罪,他要擔當他的罪孽。」(5:1) 這是在發誓上面的不忠誠,或者聽見別人在發誓上的不忠誠。這是一個司法程序:有人發誓說,他沒有殺人,有不在場的證據;但你清楚他在場,而且犯了錯,但你卻沒有站出來指正他,反要維護他。如果當事人沒有被依法裁審的時候,不公平就會落在別人身上,或者落在別的家族身上,別人承擔了不公平的判決,只因為見證人不敢或不想作聲。
另外,如果我們看不清事情的真相,卻堅持說那人真的這樣說過和做過,最後水落石出的時候,原來他並不像所判決的那樣;但當我們知道的時候,又不願意站出來說清楚,我就要擔當自己的罪了。如果自己所知的和自己所說的並不相符,我就是一個假見證人。神看重我們做事的動機和出發點,過於事情的真相和我們的反應。當我們一直沒有與弟兄姊妹和好,當事情發生了,如果我們不誠實,沒有一個真實客觀的立場,就嫁禍於人。求神給我們有一個純正的動機。
(2) 摸了不潔的物 (5:2-3)
「或是有人摸了不潔的物,無論是不潔的死獸,是不潔的死畜,是不潔的死蟲,他卻不知道,因此成了不潔,就有了罪。或是他摸了別人的污穢,無論是染了甚麼污穢,他卻不知道;一知道了就有了罪。」(5:2-3) 以色列二百萬人口,在曠野中每天都有人死去,所以很容易沾染到人畜的屍體等不潔的物,但一知道了就有了罪。罪是一種狀態,不是一種感覺。我們要脫離罪,不是要脫離一種感覺,而是要脫離罪這種狀態。例如,不買有色情的報紙,不上有挑動情慾的圖片的網站。
(3) 冒失發誓 (5:4-5)
「或是有人嘴裡冒失發誓要行惡、要行善,無論人在甚麼事上冒失發誓,他卻不知道,一知道了,就要在這其中的一件上有了罪。他有了罪的時候,就要承認所犯的罪,」(5:4-5) 一個人發了一些冒失的誓,例如一個人因為急躁,就發誓說:「真的不關我的事。」他卻沒有清楚瞭解當時自己的狀態。「要行惡、要行善」是希伯來文的表達方式,就是不管你要做甚麼事情,從大到小的所有人,從東到西的所有環境,發誓和許願說:要行惡、要行善,其實就是冒失發誓,也許逼得太緊,所以他發了這樣的誓言,當他一知道了,就在這件事上有罪。
神看事情很仔細。只要是人,就會有罪,在這裡,神特別指出,我們要公正、明辨是非,過去我們可能不知道,但知道了,就要承認我們所犯的罪。
二、獻上贖愆祭(5:6-19)
接著,經文說怎樣用綿羊、斑鳩來做贖愆祭和燔祭。
「他的力量若不夠獻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,就要因所犯的罪帶供物來,就是細麵伊法十分之一為贖罪祭。不可加上油,也不可加上乳香,因為是贖罪祭。」(5:11) 當我們知道自己有錯失,就要補贖。雖然供物是細麵伊法十分之一,但這不是素祭,因為素祭要加上油和乳香,成為馨香之祭。
「至於他在這幾件事中所犯的罪,祭司要為他贖了,他必蒙赦免。剩下的麵都歸與祭司,和素祭一樣。」(5:13) 整個贖罪的目的就在這一點裡:神很想我們得蒙赦免。我們犯了不知的罪,知道了就要來到神面前認罪,並蒙神赦免;然而,知道而犯的罪可不可以赦免呢?這是時間上問題,犯罪之前已經知道要犯了,或者犯罪之前沒想到會犯的,但當我們知罪的時候,我們要去面對,而且要來到祭司面前。今天,如果我要帶著一隻羊來到教會,完全是一件不光彩的事,但卻是誠實、勇敢的行為,是神所喜悅的。神為我們預備這些恩典的工具,並且邀請我們來使用這些工具;無論是贖罪祭、贖愆祭,還是燔祭,都要付上代價,還要償還,求主來幫助我們!
禱告及回應
親愛的天父,感謝祢愛我們!我經常說急躁的話,和冒失發誓,求祢來赦免我;賜我敏銳的靈,使我不再犯罪得罪祢。阿們!■【內容經編輯組摘錄整理成文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