從律法之下得自由
羅馬書是艱深難明的經卷,而羅馬書第7章更是羅馬書中最艱澀難明的一章。「律法儀文」這辭在這章裡共出現了二十五次。
一、受書的對象是猶太基督徒(V.1)
「弟兄們,我現在對明白律法的人說,你們豈不曉得,律法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嗎?」(V.1)最能明白律法的人那必然就是猶太人。這章聖經的受信人就是信了耶穌的猶太人。律法是以色列民族的尊榮,是神頒布給他們的,然而律法亦有其限制,那就是受時空的限制,在人活的時候才有意義。
二、脫離律法(V.2-3)
婚約是在人死去就不再存在意義,人可以再婚嫁而不受婚約的限制了。保羅以死與約的關係,藉此解釋向罪死了,人就可以脫離罪的轄制。
三、從前和如今對比(V.4-6)
如今是活在聖靈裡,我們就在新的樣式裡,新樣式最大的特點是自由。肉體、律法、罪和死亡,這是舊有的律法儀文下,這四樣事就是不斷的出現。而人最終的結局就是死亡。然而人在耶穌基督裡,就有一個新的儀文。
「但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,現今就脫離了律法,叫我們服事主,要按著心靈(心靈:或譯聖靈)的新樣,不按著儀文的舊樣。」(V.6)
心靈的新樣,在聖經的譯本裡有細字寫著:這是聖靈的新樣。在聖靈裡最大的特質是自由。這也是1-6節最大的喜訊,人可以是脫離了律法。
四、罪與律法(V.7-14)
律法判定人的罪、律法守了規條或予人有不好的感覺,然而,律法是神所賜的,本是好的。保羅在這裡剖析律法的限制,罪與律法之間的關係,澄清問題不在於律法,而在於罪的問題。不是律法引導我們犯罪,而是罪利用了律法來控訴人,綑綁人。比如事奉本是好的,但人若不斷的與別人比較,那事奉就成了他的綑綁。
這裡保羅提出了五點值得我們深入思想的地方:
(1) 律法是罪麼 (V.7)
「這樣,我們可說甚麼呢?律法是罪嗎?斷乎不是!只是非因律法,我就不知何為罪,非律法說:「不可起貪心」,我就不知何為貪心。」(7:7)沒有律法,人就不知何謂罪。律法其實是一個標準,讓人知道何謂罪。「不可起貪心」這是預表神所頒布的十誡。
(2) 罪趁著(V.8)
「然而罪趁著機會,就藉著誡命,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裏頭發動;因為沒有律法,罪是死的。」(7:8) 律法使罪有一個機會,機會原文是軍事基地。當保羅這樣說,我們可以想起創世記第三章的故事,神吩咐亞當夏娃說這樹的果子不可吃,吃了就是犯罪。當有了「不可吃」的命令,夏娃的回應就是「這樣的果子可吃,且果子實在悅人眼目。」罪在「不可吃」這裡作成了基地,去引誘夏娃這是可吃的、悅人眼目的。
(3) 罪利用律法活過來(V.9)
「我以前沒有律法,是活著的,但是誡命來到,罪又活了,我就死了。」(7:9)從創世記3章伊甸園的故事,那樹上的果子本是不可吃,然而魔鬼卻來引誘人,再而擴展對人說「吃了不一定死」。
(4) 欺騙(V.11)
「因為罪趁著機會,就藉著誡命引誘我,並且殺了我。」(7:11) 魔鬼給人的會欺騙我們,……吃了就便如神……這就是欺騙。律法本是幫助人,然而魔鬼卻藉此欺騙人。
(5) 良善的律法叫我死麼?(V.12-14)
「既然如此,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嗎?斷乎不是!叫我死的乃是罪,但罪藉著那良善的叫我死,就顯出真是罪,叫罪因著誡命,更顯出是惡極了。」(7:13)律法本是良善的,但罪卻藉律法的良善來殘害我們,所以問題的禍首是罪而不是良善的律法。
五、兩個律的交戰(V.15-22)
這段經文「我」一再出現,此外就是「作」。猶太人亦代表著整個以色列民族,他們本是有律法作神的子民,屬神的百姓,然而問題就是人的作為太多,人希望以行為稱義。以色列人希望靠著自己作成神的子民。然而,他們不依靠神,只依靠我的作為,結果,最後就成了罪的奴僕。
「感謝神,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,就能脫離了。這樣看來,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,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了。」(7:25) 耶穌代表恩典,保羅再三向猶太人提「恩典」而不是「律法」,人靠著自己是無能為力,聖潔神的標準是非常高的,這裡有一個很深的體會,恩典是非常重要。今天,我們作主門徒的,不是靠人作了多少,忠心服事是必須的,但更重要的是靠著恩典,不是靠律法。我們蒙恩寵,只有一條路,那就是俯伏在神面前。
禱告及回應:
求主幫助我們除去奴僕的心思,中國人總認為人要「自食其力」,傳統的中國文化只在彰顯「律法自義」,這是痛苦失敗的路。我們要為自己,為家人,為中國禱告,讓我們靠主進入恩典中,得著自由,得著能力勝過罪惡過犯。■【內容經編輯組摘錄整理成文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