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情人
前言
神不喜歡我們參雜,而申命記第二十二章主要論述「不可參雜」的觀念。今天我把這章聖經分為二大段。
一、 尊重受造之物 (v.1-12)
所屬的就有所屬的主人。如果是屬於別人的,不論是人或物,我們都不可強行得著。譬如,牛或羊是屬於弟兄的話,即使牠們失迷了路,我們要把牠們牽回交還,保護牠們,幫助弟兄尋回屬於他的物品。我們這樣做,是因為要尊重他人的所屬權和擁有權,就如十誡裡的一條規例定明:「不可貪戀人的房屋;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、僕婢、牛驢,並他一切所有的。」(出20:17)
神對以色列百姓說,一切的受造之物其實是有生命的,是屬於大地的。當我們得著地上的,要它們成為我們的供應時,我們要尊重大地,所以當我們在路上見鳥窩,裡面有雛或有蛋,「你不可連母帶雛一併取去;總要放母,只可取雛,這樣你就可以享福,日子得以長久。」(v.6b-7) 我們要有分寸,尊重大地,地就為我們效力。
「不可把兩樣種子種在你的葡萄園裡,免得你撒種所結的,和葡萄園的果子都要充公;」(v.9) 神的創造各從其類,我們選擇不參雜,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因為我們尊重神,不忘記我們屬於自己屬於神,因著尊重神的緣故,聽從神的話,守神的律。
尊重並不是我們想怎樣就可以怎樣,我們的尊重來自神創造我們。我們不可隨便挪移地界,也是同樣道理。我們是天父愛的創造,故我們尊重神的安排,不自己作主。
感謝神!因為神讓我成為一個有情人。記得有一次,我的球鞋被丟在垃圾旁。這雙球鞋曾伴我多年,也伴我走過很多地方,很有感情。於是我把它撿回來,用鞋盒好好把它裝起來,答謝它伴我度過這麼多個年頭,再安放它於同一地方。
從前我住在觀塘的時候,在家中養彩雀,但在我二十三歲的時候,猶記得,那個時候,是七、八月,是深夏,我知道自己將遠赴台灣讀書,於是我步行到藍田附近的水壩,打算把牠放生。但水壩近差不多八米高,我怕還沒把魚放生,魚已被撞亡。於是我繞過水的源頭,走進小溪,打算用最好的方式把魚保護和放生。但由於小溪的水很淺,魚到水裡一會兒就彈出來,我試過好幾遍也是如此。我越走越深,不知不覺,自己的腳已踩進浮沙地帶,當時我腳掌所踏的是軟的,我用盡氣力,好不容易才爬回岸上。
感謝神讓我成為一個有情人,讓我對地有一份獨有的感情。即使是地上有廢紙,我也同樣會把廢紙撿起來。因為我尊重神的創造,我要好好管理祂所給我們的每一樣東西。
二、 男女之間關係(v.13-30)
從20、21、24節中,出現三個「這樣」。這裡是定下對違法者非常嚴厲的懲罰。從第13至21節論的是一個男人指控妻子婚前不貞或與人濫交。這樣的指控是極端嚴重的一件事,刑罰是死──「這樣,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」(v.21b);從第22至27節,論述有關姦淫的罪同時適用於結婚及訂婚之女人身上,即是與有夫之婦行淫,也與罪畫上等號;第28至29節中強調有人強姦未許配的少女必須賠償;30節論述不可娶繼母為妻,因為她是屬於父親的。
弟兄姊妹,從舊約中,我們可以追蹤到蒙福的定律。而以上種種的條例,正道出神要求我們對待地土和擁有權尊重的概念,就是要保護它,為它負責,不要超越界線。因此我們要愛惜地土,愛惜神交托我們照顧的,更要對大地有情,尊重神的創造,尊重生命,使之持續為我們效力,我們就可以享福,日子就得以長久。
禱告及回應:
求主幫助我們尊重生命,尊重擁有權,聽從並遵守神的安排,好好管理神託付給我們的,成為有愛,有感覺,愛大地,愛神的有情人。■【內容經編輯組摘錄整理成文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