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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天:獻上活祭

第二誡
「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,也不可做什麼形象,彷彿上天、下地和地底下、水中的百物。不可跪拜那些像,也不可侍奉它,因為我耶和華祢的神是忌邪的神。恨我的,我必追討他的罪,自父及子,直到三四代;愛我守我誡命的,我必向他們發慈愛,直到千代。」(申命記5:8-10)

  • 感謝父神我可將自己的全心全人獻上給神。
  • 將我的身體與生活作為活祭奉獻給神。
  • 求聖靈使我歸耶和華為聖。

【禱告】求主監察我的心思,赦免我裏面不屬神、世界及肉體的意念;使我完全屬於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