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P3: 約伯記 22

千萬小心!越宗教主義越轄制人

 

這章是第三回合的辯論開始,特別凸顯的是宗教。在我們的信仰中,我們與神是有關係、有互動的,並非毫無情感可言。我們不是跟一套系統互動,不是走規條的。以利法把他的宗教主義發揮得淋漓盡致,以後不再發言。

 

一、天父愛我,我也能蒙祂喜悅 (v.1-3)

 

「提幔人以利法回答說:人豈能使神有益呢?智慧人但能有益於己。你為人公義,豈叫全能者喜悅呢?你行為完全,豈能使他得利呢?(v.1-3)人所做的都不能加添或減少一點神的榮耀,但我們確實可以被神所喜悅。例如聖經裡說:將身體獻上當作活祭,是聖潔的,是神所喜悅的(參羅12:1);神的國不在乎吃喝,只在乎公義、和平,並聖靈中的喜樂參(參羅14:17);在這幾樣上服事基督的,就為神所喜悅(參羅14:18);我們有信心也能討神的喜悅—人非有信,就不能得神的喜悅(參來11:6)。

 

我們做許多事其實都在跟神互動,祂是活神,是昔在、今在、永在的神,也是活人的神;我們與祂是有關係的,因此不斷跟祂互動。我們與神的關係有深有淺,需要每人與祂互動,故此並非如以利法所講的我們與神沒有關係;相反,我們可以和神發展很深的關係。

 

二、苦難絕對不能作為犯罪證據 (v.4-20)

 

我們絕不可以說:「上帝說你若遵行我的律例,我就不把加在埃及身上的疾病降在你身上。那現在你生病了,就證明你是不遵守神的話語。」這樣是非常殘忍的!我們受到患難已經很痛苦,好不容易有人來探望,正要敞開心扉時,想不到對方指責自己有罪,要我們認罪,因為苦難證明了我們有罪。這想法太單一了,是把信仰簡化成一些規條,而且極傷害人!其實在之前兩次對話中,以利法也是同樣的看法;前兩次所討論的在於理論層面,而這次則直接指約伯的罪在哪裡。

 

「豈是因你敬畏他責備你、審判你嗎?」(v.4)換言之一定是你有問題,所以你的罪如下⋯⋯「你的罪惡豈不是大嗎?你的罪孽也沒有窮盡;」(v.5)你這麼悽慘,表示你的罪行很大。你已經這麼可憐了,別人還說這是你的報應,叫你認罪,甚至還要指正你的罪是甚麼—「因你無故強取弟兄的物為當頭,剝去貧寒人的衣服。」(v.6)你一定是搶奪了別人的東西,所以上帝現在才奪走你的所有。這是倒果為因。「困乏的人,你沒有給他水喝;飢餓的人,你沒有給他食物。」(v.7)既然你的財物不能幫助飢餓的人、困乏的人,這些財物還有甚麼用處呢?當然要被取走。這一切都是報應,都是罪!以利法的問題在於說的都是理論。其實神對於我們的每件事都十分清楚,我們哪裡有問題,聖靈自會光照出來;但以利法卻單一概論,無視實際地只顧在宗教的規條主義裡運作。

 

之前約伯曾說很多壞人非常昌盛,甚至到他們的子孫仍然發旺,以利法認為他是暗指神不公義,有很多事情祂沒有看見,所以回應他:「神豈不是在高天嗎?你看星宿何其高呢!你說:神知道什麼?他豈能看透幽暗施行審判呢?」(v.12-13)意指神甚麼都看見,總之約伯這麼苦就是約伯有問題。我們需要留意人有不同的需要和情況,所以不可一口斷定別人有問題;而且每種方式都有自己的果效,卻不能處理所有的問題,因此不要過度推演。這裡以利法說不出約伯的哪一件事情出問題,卻總結約伯的患難證明他是大罪人,這是不可取的。苦難絕不能作為犯罪證據!

 

三、不停的敬虔要求是宗教轄制 (v.21-30)

 

接下來,以利法所說的都是敬虔行為的要求:「你要認識神,就得平安」(參v.21)、「你當領受他口中的教訓」(參v.22)、「你若歸向全能者」(參v.23)、「要將你的珍寶丟在塵土裡」(參v.24)、「你就要以全能者為喜樂」(參v.26)、「你要禱告他」(參v.27)……簡而言之,你只要做好這些要求,你的問題就能解決!你若說已經做了,也許是做的方法不對;總之你要更加敬虔、更加完全,要不斷做些宗教行為,這是無止境的敬虔要求。

 

「你要認識神,就得平安;福氣也必臨到你。」(v.21)若是對未認識神的人而言,這句話是對的;但若是面對一些極端的狀況,這句話則產生很大問題。約伯記一開首已經說明約伯是義人、是完全,他沒有問題;但這裡還是對他作不斷的敬虔要求,彷彿用「罪大惡極」和「不夠敬虔」作為兩個鎖,要深深困住他。雖然以利法說的理論有時成立,但並非所有狀況都千篇一律,所以不能用患難來證明有罪!

 

我們千萬不要把自認為的藥方胡亂給人,這些都是把自己敬虔蒙福的方式強壓在別人身上,都是一些宗教主義。在宗教主義裡認為神是沒有感情的,也和我們沒有關係。事實並非如此!信仰是一種關係,我們要與神發展美好的關係!我們要多聆聽、多陪伴,不要用宗教規條壓在別人身上;也不要告訴別人還不夠好,要求對方更加努力;也不要這樣對孩子和配偶說,好像永遠無法達標似的,非常傷害關係。求神幫助我們放下宗教框架,放下敬虔框架,在信仰裡與神更親密!■【內容經編輯組摘錄整理成文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