誡命的案例
神很愛祂的百姓,不僅頒布「十誡」,也為他們設想不同的案例,教導他們如何處理。例如,在「不可殺人」之下,當有謀殺案發生但沒有人承擔,怎樣辦呢?在「不可姦淫」之下,當有人戀慕打仗被擄而得的女子,這段關係要怎樣處理?「十誡」只是十條誡命,但要處理的案件多不勝數,而且案情各異,神要以色列人學習面對和處理。就算到最後處理不了,神都有取代承擔的方法,好讓百姓和土地得著赦免。本章就是一些案例的討論。
一、謀殺的案例 (v.1-9)
有人在田間被殺,可能是出於血氣、桃色、金錢或立場的糾紛,但「不知道是誰殺的」(參v.1),兇手一走了之。「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出去,從被殺的人那裡量起,直量到四圍的城邑,看哪城離被殺的人最近,那城的長老就要從牛群中取一隻未曾耕地、未曾負軛的母牛犢,把母牛犢牽到流水、未曾耕種的山谷去,在谷中打折母牛犢的頸項。」(v.2-4)最近的城邑要供獻一隻母牛犢,承擔這血案的責任。長老要牽這「未曾耕地、未曾負軛的」的母牛犢,到「未曾耕種的山谷」,打折牠的頸項。這代表由完全無辜清白的去取代那犯罪者。如此,血案便不會因為沒有人承擔而不了了之,免得這地流了無辜人的血。
「祭司利未的子孫要近前來;因為耶和華─你的神揀選了他們事奉他,奉耶和華的名祝福,所有爭訟毆打的事都要憑他們判斷。那城的眾長老,就是離被殺的人最近的,要在那山谷中,在所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,禱告(原文作回答)說:我們的手未曾流這人的血;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這事。」(v.5-7)然後,祭司利未人亦禱告:「耶和華啊,求你赦免你所救贖的以色列民,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間。這樣,流血的罪必得赦免。」(v.8)在以色列人分地之後,祭司利未人被分散在十二支派中間,認識神的律法,有神的吩咐在身上。當有血案發生,住在城邑中的祭司利未人要起來承擔,為地土潔淨,找來城中的長老,要他們承認「手未曾流這人的血」、「眼也未曾看見這事」,要他們洗手以示清白。然後,由祭司利未人宣告赦罪。
十誡說「不可殺人」,但當有兇殺案發生,以色列人該怎樣辦呢?這裡就要引申應用。殺人不僅是一個人的罪,而是牽連整座城、整個地土。當時以色列人仍未進入迦南地,但神很愛他們,為他們設想,預備律法幫助他們處理這些案件。神與他們立約時只頒布「十誡」,但這些誡命如何在地上執行,也包含在這立約的關係上。雖然案例不能盡錄,但神在大原則上教導以色列人學習尊重生命,尊重地土的聖潔,就算是沒人看見的罪案都要有人承擔。
二、打仗被擄婦女的案例 (v.10-14)
十誡說「不可姦淫」,但也有不同案例。例如,與仇敵爭戰中,「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,戀慕他,要娶他為妻」(v. 11),不可隨便糟蹋她,或視她為唾手可得的戰利品,以滿足戰勝的心態。這男人「就可以領他到你家裡去;他便要剃頭髮,修指甲,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,住在你家裡哀哭父母一個整月,然後可以與他同房。你作他的丈夫,他作你的妻子。」(v.12-13)這可算是一個考驗,男人要等待一個月,看見那連頭髮也剃光了的女人,仍戀慕她,便要善待她,娶她為妻。
「後來你若不喜悅他,就要由他隨意出去,決不可為錢賣他,也不可當婢女待他,因為你玷污了他。」(v.14)單憑眼目的情慾,不足以維繫這一段跨文化婚姻,而且,彼此有語言的限制,成長背景的不同,相處上會有很多誤會和困難。最後,甚至可能「不喜悅」她,但仍要尊重她,因為「玷污了」她。婚姻關係本是聖潔、不被「玷污」的。但當丈夫不要妻子,仍與她同房,這就是玷污。這個男人要為這段關係負上責任,「由他隨意出去」,不可賣她或當她為婢女,不能任意妄為。
三、長子繼承權的案例 (v.15-17)
這裡提到另一個案例。「人若有二妻,一為所愛,一為所惡,所愛的、所惡的都給他生了兒子,但長子是所惡之妻生的。到了把產業分給兒子承受的時候,不可將所愛之妻生的兒子立為長子,在所惡之妻生的兒子以上,」(v.15-16)在舊約中,很多人物不是長子,卻得著神的祝福,例如,大衛、所羅門和雅各。然而,他們都是例外,我們不能把例外普及化,變為定例。長子就是長子,要「將產業多加一分給他」(參v.17)。
在出埃及記提到獻長子,長子是屬於神的,利未支派被神揀選,取代了所有以色列人的長子。所以,以色列人的長子出生的時候,已經被贖了,而其他頭生的牲畜都屬於神。長子的名分不能逆轉,要被尊重,因為他要承繼父業。大兒子可能被父母忽略,但在名分的順序上,長子無法逃避責任。因此,縱使是「所惡之妻」所生的長子,他都配得多一份產業。
其實,神並沒有鼓勵人娶兩個妻子。神只是接受在當時的社會文化底下,有這樣的情況發生。當家庭關係出了狀況,神提供案例去處理兩代之間的問題,但這不是神原先的設計。神的心意是一夫一妻,而不是多元和複雜的關係。
四、孩子悖逆的案例 (v.18-21)
神揀選以色列人,揀選亞伯拉罕,要他們生養眾多,成為祭司的國度、迦南地的主人、應許的後代,神就為他們設想很多處境、複雜的關係,提供案例去處理。這裡提到一個頑梗悖逆的兒子,行了許多惡,甚至連父母都已承擔了他的惡,令父母心碎絕望,把他帶到長老面前。經過長老的審判,認為要用石頭打死他。孩子是家庭的盼望,父母要好好管教他們。但若有一個孩子悖逆到這個地步,就要「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,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。」(參v.21)其實,這是「當孝敬父母」這條誡命的實際應用,而為人父母的也要懂得管教孩子。
五、處理被治死的人 (v.22-23)
把要治死的人「掛在木頭上」(參v.22),不是私刑,而是公開示眾,以帶出刑罰的威嚇性。只是「他的屍首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,必要當日將他葬埋,免得玷污了耶和華─你神所賜你為業之地。因為被掛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詛的。」(v.23)這裡提到,就算接受死刑的人都要被尊重,屍首要即日埋葬。被掛的人不但在人面前受咒詛,在神面前也受咒詛。
總結︰
耶穌也是被帶到城外,掛在木頭上,當眾行刑。本章所提及的罪,以色列人都會犯,卻沒有人起來承擔。耶穌就好像那「未曾耕地、未曾負軛的母牛犢」(參v.3),被掛在木頭上確是被咒詛(參v.23),但祂是為了我們而被咒詛。祂代替我們擔當罪孽,以無辜之身去擔代那本應受咒詛的我們。
神不但為以色列人設想各樣案例,提供解決辨法,而且,還擺上了祂的愛子,成為那「未曾耕地、未曾負軛的母牛犢」,為世人承擔罪責。求主幫助我們明白祂的心意,明白「十誡」,明白我們的軟弱、血氣、不饒恕、隨從情慾,在基督裡沒有真自由。面對神的律法,我們需要更大的節制,並且要感恩,因為基督已為我們掛在木頭上。■【內容經編輯組摘錄整理成文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