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P3: 羅馬書 13

總要披戴主耶穌基督的義

 

耶穌帶給我們神的愛,我們不必再計較誰對誰錯,也因着耶穌稱義,沒什麼可以與人爭辯,因我們都是千瘡百孔的,在耶穌之下,人人都是不義的,若人以為自己是義人,則不需救恩了。今天我們擁抱救恩,被戴基督,就是承認自己一無可義。因信稱義不只指律法的地位,也指我們的生命,我們一點義也沒有,都虧缺了神的榮耀,常常活在神的憤怒下,只因基督的義遮蓋、更新我們,讓我們可以重新領受何謂義,不再堅持誰義或不義。「總要披戴主耶穌基督,不要為肉體安排,去放縱私慾。」(v.14)是全章的關鍵經文,我們總要披戴主耶穌基督的義,不再自義,不再看重自己或別人的對與錯。

 

一、披戴主耶穌基督的義,順服權柄 (v.1-7)

 

耶穌有沒有順服權柄?祂服在羅馬官府之下,在巡撫本丟彼拉多手下遇難,即使「猶太人的王」是錯誤的指控和罪狀,但祂仍服下來,甚至被殺。這章聖經鼓勵我們因為主耶穌而順服政權,即使政權並不一定對,甚至可能很錯。羅馬書乃是保羅寫給羅馬教會的書信,對象包括猶太人及外邦人。之前保羅在該撒利亞被審問的時候,他知道官府在拖延,於是他向當時的巡府上訴,要求見該撒。

 

當時的該撒王是尼祿,他曾以火燒羅馬城,並把責任推卸給基督徒,更把猶太人和基督徒趕出羅馬城,是一個暴君。尼祿的母親為了嫁給上代君王克勞狄,也是她的叔父,不惜清除她的嬸嬸,並剷除她身邊所有的政敵及不贊成那段婚姻的人,包括本來的王位繼承人。尼祿登基後曾搶奪別人的妻子、暗殺別人的丈夫及自己的生母,可見羅馬宮廷的混亂,在位者皆滿手鮮血。此外,尼祿與男女放縱情慾,甚至曾在皇宮中舉行公開的同性戀婚禮,舉國皆知。

 

保羅面對訴訟,仍堅持要見尼祿,可見他尊重神所賜給羅馬的權柄。「在上有權柄的,人人當順服他,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。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。」(v.1)無論政權如何,保羅仍然順服,這種順服並非容易,卻是必要的。保羅如此勸勉基督的教會,連耶穌基督也服在本丟彼拉多手下,所有權柄皆出於神,「所以,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神的命;抗拒的必自取刑罰。」(v.2)保羅最後也是死在尼祿的手上。

 

順服權柄除了因為權柄出於神之外,也因為這樣行,就可得權柄的稱讚(參v.3)。權柄並不一定公平公義,但有了權柄至少可以讓社會有秩序,免得一片混亂,即使掌權者其心不正,卻為神所容許、所命定的,「因為他是神的用人」(參v.4)。我們不要為自己伸冤,不要為惡所勝,總要依靠神的義,其實作為羅馬君王可以說是高危職業,因為在六十多位羅馬君王之中,有六成死於非命,被斬首、勒死、被石頭打死、被吊死,有在爭戰中死去,沒有死於自然的,當他不再適合作神的用人,神有方法取代他。有君王總比沒有好,羅馬帝國統治下的地中海世界,每個地方有其巡府和法則,所謂條條大路通羅馬,一切井井有條,有起碼的公義,整個歐洲也未曾有過這樣平安和公義的社會,並且基督教也因此可以快速傳遍整個歐洲及北非。因此,我們不要僅僅看君王放蕩的一面。

 

保羅願意服在羅馬政府的體制下,權柄不只指一個人,乃指一個制度,「是於你有益的。你若作惡,卻當懼怕;不是空空的佩劍,他是神的用人,是伸冤的,刑罰那作惡的。」(v.4)保羅也使用這個伸冤的制度,面對訴訟要去見尼祿。

 

「所以你們必須順服,不但是因為刑罰,也是因為良心。」(v.5)這裡的「良心」指有神的、因信稱義的良心。我們要納糧,正如耶穌也納稅給該撒。「凡人所當得的,就給他。當得糧的,給他納糧;當得稅的,給他上稅;當懼怕的,懼怕他;當恭敬的,恭敬他。」(v.7)如此就是在基督的義下順服掌權者,無論在納稅或司法的事情上,耶穌和保羅都尊重政權。

 

二、以愛完全律法的義 (v.8-10)

 

人總是自以為義、自我中心,但基督的義卻為別人成義,多想及基督所愛的人,而並非只顧自己,這就是以愛完全了律法。

 

我們對律法有不少偏見,以為福音是要抵銷律法、耶穌來為要取消律法、恩典為要勝過律法,然而,若沒有律法就不知道何謂恩典,有了律法才曉得我們虧缺了神的榮耀。恩典並非因律法而生,而是先於律法,神頒布十誡給猶太人,但祂所給的恩典卻遠遠早於西乃山的立約,帶他們出埃及。神的原意也不是用律法來規管猶太人,卻以此來解釋何謂恩典,律法是神對以色列人的愛,是一條可行的路,通往永生之道。猶太人卻懼怕律法,覺得被約束,因他們尚未認識律法,只認識埃及督工的皮鞭,只知道自己為奴。神與以色列人立約,代表對他們的尊重,給予人尊貴的身分,讓他們可以行在愛中,作出自己的選擇。

 

「凡事都不可虧欠人,惟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;因為愛人的,就完全了律法。」(v.8)假如我們靠守律法,會以為只要守好律法便足夠,然而,愛人是無限的,所以要常以為虧欠,因為我們對人的愛往往有條件、不足夠,愛中帶着嫌棄和指責,看不到自己常有虧欠。「因為愛人的,就完全了律法。」基督在安息日救人,也成就了律法,要讓人看到救人比守安息日更重要。我們不要死守律法,在任何時候總要表達對神對人的愛。

 

事實上,所有的誡命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(參v.9)。我們要效法基督的愛來愛別人,以至感覺到自己不足夠,這樣的就愛完全了律法。耶穌無論教訓人、醫治人,還是替人趕鬼,每個行動都是出於愛,而並非要顯出自義,這是就基督的愛。

 

三、披戴基督,行在光明 (v.11-14)

 

要披戴基督的義,不再行在幽暗裡。這段經文用了白晝和睡醒來描述因信稱義的生命。「黑夜已深,白晝將近;我們就當脫去暗昧的行為,帶上光明的兵器。」(v.12)時間已到,要醒了。「帶上」就是披戴,就如穿著高領衣服般,穿上那些光明的兵器,以抵擋暗昧的行為。

 

「行事為人要端正,好像行在白晝。不可荒宴醉酒,不可好色邪蕩,不可爭競嫉妒;」(v.12)荒宴醉酒與好色邪蕩等行為,全在黑暗中發生,爭競嫉妒也是難以言喻顯明,是藏在心中。

 

「總要披戴主耶穌基督,不要為肉體安排,去放縱私慾。」(v.14)以祂的義如衣服般穿上,使別人成義,非自誇為義或以為自己成全了律法,卻以基督的義來尊重權柄。感恩今天的香港社會沒有像羅馬時代那樣惡劣,求主幫助我們披戴基督來順服權柄,行在光明中。■【內容經編輯組摘錄整理成文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