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P3: 申命記 19

神的兒女仍舊犯罪

 

以色列人是神的兒女,是神所愛的,神管教以色列人好像父親管教兒子一樣。神帶領他們進入應許之地,摩西對他們重申誡命。經過四十年的曠野,他們曾試探神,從開始到現在都是悖逆的,所以神賜給他們誡命,讓他們遵守。神繼續把祭司和土地賜給他們,仍把他們視作兒女。他們並不完全,神知道他們進入應許地後仍會犯罪,於是教導他們,犯了罪以後應該怎樣處理。

 

一、第六誡︰不可殺人 (v.1-13)

 

  1. 誤殺的處理 (v.1-10)

 

當以色列人進入迦南地,要把所得的地分為三段,每段有一座逃城︰「耶和華─你神將列國之民剪除的時候,耶和華─你神也將他們的地賜給你,你接著住他們的城邑並他們的房屋,就要在耶和華─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分定三座城。要將耶和華─你神使你承受為業的地分為三段;又要預備道路,使誤殺人的,都可以逃到那裡去。」(v.1-3)這座逃城是給誤殺的人走進去的。

 

十誡之「不可殺人」是一種命令、原則。什麼叫誤殺?這裡有一個具體的案例︰「誤殺人的逃到那裡可以存活,定例乃是這樣:凡素無仇恨,無心殺了人的,就如人與鄰舍同入樹林砍伐樹木,手拿斧子一砍,本想砍下樹木,不料,斧頭脫了把,飛落在鄰舍身上,以致於死,這人逃到那些城的一座城,就可以存活,免得報血仇的,心中火熱追趕他,因路遠就追上,將他殺死;其實他不該死,因為他與被殺的素無仇恨。所以我吩咐你說,要分定三座城。」(v.4-7)這是神所吩咐以色列人得地後馬上設立的,同樣也是神的憐憫,神說不可殺人,但若這些人是無意的,就要給他們有路可走。當然,這些誤殺的人也不可離開這些城。

 

「耶和華─你神若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擴張你的境界,將所應許賜你列祖的地全然給你,你若謹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的這一切誡命,愛耶和華─你的神,常常遵行他的道,就要在這三座城之外,再添三座城,免得無辜之人的血流在耶和華─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,流血的罪就歸於你。」(v.8-10)我們的神真的很愛我們,也知道我們是人,會有失手、會有錯失的時候,祂不要誤殺的人死,祂知道誤殺的人是無辜的。被殺之人的家屬會追殺誤殺的人,因著神對誤殺的人同樣有憐憫,神也要給他們有路可走,可以跑進就近的城去。

 

  1. 故殺的處理 (v.11-13)

 

「若有人恨他的鄰舍,埋伏著起來擊殺他,以致於死,便逃到這些城的一座城,本城的長老就要打發人去,從那裡帶出他來,交在報血仇的手中,將他治死。你眼不可顧惜他,卻要從以色列中除掉流無辜血的罪,使你可以得福。」(v.11-13)故殺的人若逃到這座城,是得不到保護的,這座城是保護誤殺的人。故殺的人是帶著流無辜人血的罪,他們是故意的,是有罪的。縱然他們逃到這城,也得不著保護,管城的長老要把他帶出這座城,交給報血仇的人,把這故殺罪的人殺了,眼不可姑息他,心也不可軟,要除掉流無辜人的罪,使他們可以得福。這罪要從以色列人中除去。第11節有三個動詞︰「恨」、「埋伏」、「擊殺」,反映出這是一個過程,一開始是從心中有恨,然後藏在黑暗中等時機,最後出手殺人,帶來的結果是死亡。故殺的人在逃城裡也得不到恩典,他要被治死,除掉流無辜人血的罪。

 

不論是誤殺或是故殺的罪都要處理。如這誤殺人未到逃城的時候,被報血仇的人殺了,報血仇的人是無罪的,是可以殺他,但若進入到了這座逃城後,在神的恩典保護當中,報血仇的人追到逃城也不可殺他。這誤殺的人雖無意殺人,但他也需要一直抓著神的恩典,在神的保護之下他才可存活;若他一離開神的恩典,就會死亡,那就與人無關,他要自己負責,不可以怨人。罪是要處理的,在誤殺的這件事上,可以看到怎樣處理,而故殺的人更是需要處理。故殺的人不能逃到這座城,也不能得到保護。不同的罪有不同的處理程度,神知道祂的兒女不過是人,所以設立這些誡命,為要讓祂的愛臨到以色列民當中,祂很珍惜我們每一個人。

 

二、第八誡︰不可偷盜 (v.14)

 

「在耶和華─你神所賜你承受為業之地,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,那是先人所定的。」(v.14)神知道人會挪移地界,因為人是貪心的,所以在這裡再一次吩咐不可挪移地界。為什麼不可挪移?因為我們要以神給的那一份為滿足,神是很慷慨的,祂很慷慨地祝福以色列人,如果我們不滿足,往外挪移自己的地界,就會不停地挪移,不能自拔。另一方面,我們如果有錢有勢,看中弱勢的人的財產,想巧取豪奪,就會挪移地界,欺壓孤兒寡婦。我們要以神所給的為滿足,相信祂很愛我們,祂是很慷慨的神,神知道我們需要的是多少。

 

神很有愛,也是慷慨的,祂是創造天地萬物的主,絕不吝嗇。祂為什麼沒有給我們很多呢?一定有祂的原因,其中一個可能是︰我們擁有太多的就會驕傲,承受不起,就會敗壞。我們要多少,神已經量好了,作祭司利未人的更要以神為滿足,不要以金錢為滿足,要真心服事神,並相信祂的保護,要把安全感建立在神裡面。

 

三、第九誡︰不可作假見證 (v.15-v.21)

 

如果有假見證,就必須按規條處理。若證實是假見證,就要按以下的原則來處理︰「你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。這樣,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。」 (v.19)以色列民當中不可有罪,也不可有惡,神知道我們當中有罪也有惡,所以要除掉這一切罪及惡。

 

「你眼不可顧惜,要以命償命,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。」(v.21)這裡定下懲罰的規矩,並不是鼓勵我們以眼還眼、以牙還牙,而是要限制我們報仇的人不可以做得過份。若被對方傷一隻眼,只可傷害對方一隻眼,不可以再傷害對方的其他地方,並且要證明對方有罪後才可這樣做。這是一個限制報復的法則,而不是鼓勵我們報復。求主幫助我們把十誡放在生命中。■【內容經編輯組摘錄整理成文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