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法和先知證明信心的義在律法以外顯明出來
「但如今,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,有律法和先知為證:就是神的義,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,並沒有分別。因為世人都犯了罪,虧缺了神的榮耀;如今卻蒙神的恩典,因基督耶穌的救贖,就白白的稱義。」(3:21-24)我們很容易明白這段經文,但對猶太人來說卻難以理解和接受。面對當時許多的爭論,保羅為了讓猶太人明白這概念,在第一、二、四和五章反覆解釋為什麼福音在律法以外顯明出來,而先知與律法為此作證明。世人都犯了罪,虧缺了神的榮耀,即人活在地上,失卻了本來該有神的屬性,包括神的聖潔、公義與憐憫等。猶太人自古以來皆靠著立功之法來稱義,所以他們嚴守宗教行為,例如割禮、獻祭、奉獻、守節期、禁食等,尤以法利賽人為甚。
律法叫人知罪,卻不能叫人得著神的義,唯有耶穌才可以叫人稱義。我們對因信稱義的具體運作似懂非懂,因信稱義可以理解為信心的義(the righteousness of faith)。律法和先知把信心的義在律法以外證明出來。
一、亞伯拉罕也得著信心的義 (v.1-8)
「如此說來,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得了什麼呢?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,就有可誇的;只是在神面前並無可誇。」(v.1-2)「稱義」可翻譯為「算為(reckoned)義」。按前面所提到的,以信心而非立功之法可算為義,所以亞伯拉罕在神面前並沒有靠行為而可誇。
「經上說什麼呢?說:亞伯拉罕信神,這就算為他的義。」(v.3)保羅用摩西五經所記載的先祖,來表達得著神的義乃在律法以外。亞伯拉罕非靠行為,乃因著信而稱義。「做工的得工價,不算恩典,乃是該得的;惟有不做工的,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,他的信就算為義。」(v.4-5)「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」原文的意思是「只信這一位神,祂是稱罪人為義的」。亞伯拉罕因信神,這就算為他的義,即他相信神對他所說的話,從他而出的並非指他的僕人,他自己親生的才是他的後裔。當時他年近百歲,妻子撒拉也過了生育的年紀,但他仍相信神的話,神就算為他的義。
「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。他說:得赦免其過、遮蓋其罪的,這人是有福的。」(v.6-7)經文源自詩篇32章1、2節,要證明神的義在律法以外顯明出來,即透過主耶穌、透過福音的大能把義顯明。
二、亞伯拉罕信心的義在割禮之先 (v.9-12)
「如此看來,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嗎?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嗎?因我們所說,亞伯拉罕的信,就算為他的義,」(v.9)亞伯拉罕相信神的應許,相信他的後代必如天上的星、海邊的沙那樣多,這就算為他信心的義,這信心在他受割禮之前出現。這義可以加給受割禮和未受割禮的人。
「是怎麼算的呢?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?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?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,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。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,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,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,使他們也算為義;」(v.10-11)亞伯拉罕所受割禮的記號,引證了他在未受割禮之前那信心的義。因此,割禮並不能讓他因而稱義,它只是一個記號,引證了他信心的義,好叫以色列人世世代代記念這信心的義。信心的義並非憑著行為和律法而得,而是憑著信心而得,亞伯拉罕也因此而作了未受割禮之人的父,叫他們藉著信心可以得著信心的義。對受了割禮的人,也要按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前那信心的蹤跡而行。
三、有信心的義才可以承受應許 (v.13-25)
人並非因為擁有律法或藉著行為而稱義,要擁有信心的生命才可以稱義。若人只有宗教行為,神並不會悅納。聽命勝於獻祭,神把祂的律法賜給猶太人,乃是讓他們知道該如何做,而外邦人則有另外的審判方法,猶太人卻把兩者混為一談,難以明白。保羅告訴他們,要靠信心之法才可以得著義,並且因著這信心的義,才可以承受應許。單單只靠律法的人不可以承受應許,只有那些得著信心的義之人才可承受應許。
「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,必得承受世界,不是因律法,乃是因信而得的義。」(v.13)「承受世界」即承受神一切的創造。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必承受世界,擁有一切。當時的應許指迦南美地,而今天可以指榮耀的呼召,神要透過人來帶領萬有歸向祂,成為萬有之首。
「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,因此就屬乎恩,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;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,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。」(v.16)一切後裔包括受了和未受割禮的人,所有人都可以成為亞伯拉罕的後裔。「本乎信」的意思指根源來自信(out of faith),「屬乎恩」即「從恩典而來(according to grace)」,意思是這信心也從恩典而來。亞伯拉罕相信自己所出的才是他的後嗣,這也是出乎神的恩典。他最初以為羅得或他的僕人會成為他的後,其後又從妾生下兒子,但最後終於生了以撒,看見一切全是恩典、全因神向他施恩。「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」即讓那些有信心並領受了神恩典的人,得以進入神的應許(into the promise),並承受一切。
「所以,這就算為他的義。算為他義的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,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,就是我們這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裡復活的人。」(v.22-24)神把祂的義賜給亞伯拉罕,算他為義。「算他為義」的這句話不但為以色列人而寫,也是為我們信神使主耶穌從死裡復活的人而寫的。舊約中有亞伯拉罕、大衛的信心,在新約中,因著主耶穌為我們受死,福音大能就在律法以外顯明出來,這是信心之法。一切皆倚靠對神的信,不是倚靠行為。因此,我們今天要相信基督已經死而復活,就可得著應許。
「耶穌被交給人,是為我們的過犯;復活,是為叫我們稱義(或作:耶穌是為我們的過犯交付了,是為我們稱義復活了)。」(v.25)耶穌的復活是為我們的義,我們信耶穌已從死裡復活,神的義就在我們身上,讓我們進入神的應許,並承受世界,成為萬有之首,成為基督的身體,成為一棵生命樹。■【內容經編輯組摘錄整理成文】